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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出社會工作以來,經常接觸到的幾乎所有的程式,都是開放原始碼。不過對於它的定義與其衍生的自由軟體所採用的授權方式,一直以來都是一知半解。前幾天在 PTT Soft_Job 版看到一篇討論【[請益] 請問要如何規避GPL?】,引起我想要弄清楚的興趣;這些不同的授權方式各自到底代表著什麼意義呢?

詳細看了 Wiki 以及網路上一些前輩們的介紹,發現這些不同的軟體授權方式其實還蠻複雜的...就我理解的部分,稍微介紹一些常用的授權許可證;不一定正確,只是簡單紀錄一下(整個想要逃避責任的口氣):

1. GPL
(1)其出發點在於開放程式碼、免費使用和引用、修改或衍生程式碼的開放與免費使用。
(2)符合 Copyleft 機制的授權條款。所以修改或衍生的程式碼,也必須強制繼承 GPL 的規範;確保所有使用 GPL 的自由軟體,能一直保持自由開放的原則。
(3)因為強迫繼承的關係,GPL 也引來一些批評,所以在 PTT 才會引起想要規避的討論。畢竟公司發售軟體,目的當然是為了賺錢;在遇到這種有「傳染性」的授權方式時,難免會感到困擾...

2. BSD
(1)在使用此授權方式的軟體或程式碼時,必須保留版權宣告、三條件表列以及免責聲明。
(2)可以自由的使用,修改原始碼,也可以將修改後的原始碼作為開放原始碼或者專有軟體再發佈。
(3)是使用時限制很少,寬鬆的授權方式。

3. Apache License
(1)在使用此授權方式的軟體或程式碼時,必須保留版權宣告、三條件表列以及免責聲明。
(2)可以自由的使用,修改原始碼,也可以將修改後的原始碼作為開放原始碼或者專有軟體再發佈。
(3)與 BSD 非常類似,不過在修改原始碼後,必須在版權宣告後加注。

4. MIT
(1)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;但在軟體和軟體的所有副本中仍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。
(2)可以自由的使用,修改原始碼,也可以將修改後的原始碼作為開放原始碼或者專有軟體再發佈。
(3)與 BSD 同屬限制少又寬鬆的授權方式;唯一的不同點在於 MIT 的內容可依照程式著作權者的需求而更改。

jQuery 這個 JavaScript Library 為例,它使用的授權協議為 GPL 和 MIT 雙協議,故在使用上符合自由軟體的精神,而且限制也很寬鬆;在去年微軟也曾經發布要將 jQuery 加入 Visual Studio的相關新聞

參考資料:
(1)開放原始碼促進會(英文)
(2)OSSF::自由軟體鑄造場(中文)
(3)五種開源協議的比較(BSD,Apache,GPL,LGPL,MIT) - 整理(中文)

P.S 後來拜讀 OSSF::自由軟體鑄造場【軟體的授權觀念與自由軟體授權類別】投影片(by 自由軟體鑄造場 2008 林誠夏)後,又得到更明確的一些觀念:

自由軟體,擁有六大特性、四大自由
六大特性:開放程式原始碼、不特定授權對象、不限制使用地域、不收取授權金、不隨附擔保、釋放四大自由予後手。
四大自由:執行、研究、改良、重製散佈

另外之前我以為使用或繼承 GPL 條款的自由軟體,就不能收取費用;但其實只要收取費用的名目並不是「授權金」(其他名目如:軟體服務費),作為商業軟體販售是完全合法的!但是因為大部分軟體公司在開發專案時,會將原始碼也當作專案明細的一部分販售;如此一來就與 GPL 必須開放原始碼的宗旨相違背,所以一般軟體公司會想要規避 GPL 的原因就在這裡。

自由軟體的原始概念立意良善,是為了不讓程式撰寫人員閉門造車;如果已經有人發明了輪子,就沒有必要自己再重新設計!拜網際網路發達之賜,讓來自世界各地的程式設計師集思廣益,能更自由的運用前人的智慧,發展更好的功能、更穩定的程式,這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嗎!^^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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